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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企业实施“特别保护期”的通知》的通知

编辑:王振华 2010-02-03 1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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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办〔2009〕30号
中共石门县委办公室
石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企业实施“特别保护期”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区、农林场,县直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企业实施“特别保护期”的通知》(常办发电〔2009〕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投诉电话:0736—5156110。


中共石门县委办公室
石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 14 日


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全市企业实施“特别保护期”的通知



各区县(市)委和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和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扩内需保增长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企业实施“特别保护期”的通知》(湘办发电〔2009〕58号)文件精神,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改善企业生存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止,对全市企业实施“特别保护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特别保护期”,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重要和特殊事项的行政检查外,各级各部门原则上暂停对企业的各类检查、督查、评比、达标等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实施行政检查,应当持有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字的有关文书,未经批准签字的,企业可以拒绝检查。开展全市性的检查等活动,须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部署的检查等活动,按要求执行。
要清理和规范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凡收费标准设定了不同等级的,一律执行最低标准。严禁利用项目审批、年检、年审、办证的机会指定中介机构收费和搭售各种商品。
  二、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结合“企业服务年”活动和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纪委等部门<关于优化重点建设环境保证重点建设顺利推进的意见>的通知》(常办〔2009〕11号)要求,千方百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采取“一企一策”、“一企多策”,跟踪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措施,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和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主动为企业生存发展服好务。
  三、各级各部门要严肃纪律,狠抓落实。纪检监察机关、企业减负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监督机制,公布投诉电话,加强监督监察,对企业投诉的“三乱”行为,要迅速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电话:0736-7256110,市纠风办投诉电话:0736-7786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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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30日 
 

编辑: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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