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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首批行政执法部门首查免罚项目手册

来源:石效办 编辑:王振华 2010-03-02 21:5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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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门县首批行政执法部门首查免罚项目手册

  石效办发〔2010〕1号

  石门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石门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石门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门县第一批行政执法部门

  首查免罚项目手册》的通知

  各乡镇区、农林场,县直各单位:

  《石门县第一批行政执法部门首查免罚项目手册》已经报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第一批行政执法部门遵照执行,各乡镇区、农林场,县直其他单位加强宣传监督。

  石门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石门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石门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石门县行政执法部门首查免罚项目手册

  (第一批)

  目 录

  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4

  石门县环境保护局………………………………………………5

  石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6

  石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7

  石门县公安消防大队……………………………………………8

  石门县交通局……………………………………………………9

  常德市石门公路管理局…………………………………………10

  石门县水利局……………………………………………………11

  石门县卫生局……………………………………………………12

  石门县畜牧水产局………………………………………………13

  石门县农业局…………………………………………………… 14

  前 言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充分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民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涉及到我县柑桔、茶叶、养殖、水泥、化肥、电力等经济支柱产业的执法行为中,对各行政管理相对人在企业和项目的设立、建设、生产、收储、营销、质量等方面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础上,推行“首查免罚”制度,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初次违法且情节较轻的,免于罚款处罚。

  此次公布的“首查免罚”项目为第一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处罚的行为;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较大后果的行为;不是主观故意,通过警告、批评教育能够尽快消除影响的行为。纳入第一批“首查免罚”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共11个,涉及行政处罚项目89项。其中,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14项,石门县环境保护局5项,石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7项,石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12项,石门县公安消防大队21项,石门县交通局4项,常德市石门公路管理局4项,石门县水利局9项,石门县卫生局6项,石门县畜牧水产局3项,石门县农业局4项。

  上述行政执法部门在实行“首查免罚”时,应当建立执法台帐、制作执法文书和卷宗,将违法的基本事实、处罚依据、处理结果、整改意见等建立信息平台,做到信息共享,有据可查。

  请社会各界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执行“首查免罚”情况予以监督。

  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首查免罚项目

  序号处 罚 项 目处 罚 依 据

  1辖区外驾驶人驾车途经石门辖区因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头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第51条

  2外地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情况,违反禁行、掉头、转弯、临时停车、鸣喇叭以及违法变更车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9条第1款、第44条第2款

  3货运车辆超载属于运载不可解体物品、运载柑桔、新鲜蔬菜及家禽等鲜活类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2款

  4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立即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款

  5机动车进出路口时单边轮胎压标志线,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第2款

  6未按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立即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3条第2款

  7货运车辆超载百分之二十以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2款

  8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或故障未造成交通阻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8条第1、2、3项

  9因避险造成交通违法,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第2款

  10行车时车门、车厢未关好,立即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1款

  11非营运车辆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在现场且立即驶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

  12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经指出后立即该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2款

  13向道路上抛散物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5款

  14在实习期内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和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立即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2款

  石门县环境保护局首查免罚项目

  序号处 罚 项 目处 罚 依 据

  1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情节较轻,并能及时补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5条

  2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造成严重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

  3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擅自闲置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未造成严重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8条

  4未经批准,擅自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未造成严重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0条

  5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未造成严重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6条

  石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首查免罚项目

  序

  号处 罚 项 目处 罚 依 据

  1县政府招商引资、扶持的生产型(含茶叶产销、柑橘运销)、科技型企业的无照经营行为,情节轻微能限期改正的(涉及人身健康、食品安全等行业除外)《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14条

  2企业从事未经登记的一般经营项目,情节轻微能限期改正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第16条

  3擅自改变企业名称,情节轻微能限期改正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6条第2项

  4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限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能限期改正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6条第4项

  5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广告中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能限期改正的《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第8条、第15条

  6企业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能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3条第7款

  7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除涉及药品、食品、农资以及用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救灾救济商品外),情节轻微能限期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7条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湘工商明电[2008]30号)

  石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首查免罚项目

  序号处 罚 项 目处 罚 依 据

  1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违法行为较轻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43条

  2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违法行为较轻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46条

  3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45条

  4产品标识不规范的(可能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对消费者构成欺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4条

  5企业未在产品或产品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标准编号,或者标注过期标准编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24条、第32条第3项

  6企业产品标准未按照规定到期复审、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32条第2项

  7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32条

  8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80条第2项

  9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82条

  10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或地址发生变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6条

  1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7条

  12《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获得认证证书,未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26条

  石门县公安消防大队首查免罚项目

  序号处 罚 项 目处 罚 依 据

  1小于100㎡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5项

  2小于100㎡的场所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5项

  3小于100㎡的场所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第2款

  4小于100㎡的场所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第2款

  5小于100㎡的场所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9条第1项

  6小于100㎡的场所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9条第2项

  7小于100㎡的场所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1项

  8小于100㎡的场所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1项

  9小于100㎡的场所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2项

  10小于100㎡的场所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2项

  11过失引起火灾,情节轻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

  12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情节轻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3项

  13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6条

  14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情节轻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1项

  15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6条

  16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节轻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7条

  17不按照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24条第2项

  18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不按照要求备案《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24条第3项

  19停用建筑消防设施不按照要求备案《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24条第3项

  20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规定实行值班制度《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24条第1项

  21不按照规定配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24条第1项

  石门县交通局首 查 免 罚 项目

  序号处 罚 项 目处 罚 依 据

  1货运(危险货物除外)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运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9条

  2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但能主动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9条

  《路政管理规定》第26条

  3超限运输车辆承运人持有效《通行证》,但未悬挂明显标志,但能主动及时纠正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23条

  4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超限情节轻微,超限数额在规定标准20%以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6条5项;

  《路政管理规定》第23条5项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23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33条;

  常德市石门公路管理局首查免罚项目

  序号处 罚 项 目处 罚 依 据

  1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的行为,经教育能及时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6条、第77条

  2 车货总宽度超限10厘米以下的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办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第3条、第13条、第23条

  3 车货总高度超限20厘米以下的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办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第3条、第13条、第23条

  4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89号文件]第20条

  石门县水利局首查免罚项目

  序号处 罚 项 目处 罚 依 据

  1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的风化花岗岩、紫色砂页岩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能及时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20条、第30条

  2侵占、损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和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情节较轻,且能及时纠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2条第1款第1项

  3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情节较轻,能及时纠正,且能补缴水资源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第1项

  4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取水许可证,情节较轻,能及时补缴水资源费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第50条

  5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情节较轻,并及时纠正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第52条第2项

  6未安装用水计量设施,能按要求安装,且能补缴水资源费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1号令)第53条

  7未经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未造成严重后果,并能按要求及时纠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第2款

  8影响水工程运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情节较轻,且能及时纠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2条第1款第2项

  9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淘金,未造成危害结果,且能及时纠正的。《河道管理条例》第44条第4项

  石门县卫生局首查免罚项目

  序号处 罚 项 目处 罚 依 据

  1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取得有效的体检合格证的,经告知后立即进行健康体检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

  2医疗废物未分类,医疗废物贮存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未造成污染事故,经告知能立即改正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46条第1款第1项、第2项

  3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经警告能积极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4条第1款第4项

  4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或订立、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经警告积极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4条第1款第1项、第3项

  5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未造成严重后果,经警告后能积极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7条

  6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经警告后能积极改正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39条

  石门县畜牧水产局首查免罚项目

  序号处 罚 项 目处 罚 依 据

  1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情节较轻,能够立即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3条

  2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情节较轻,能够立即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8条第1款

  3对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垫料、包装物、容器不进行清扫、消毒等无害化处理,情节较轻,能够立即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5条

  石门县农业局首查免罚项目

  序号处 罚 项 目处 罚 依 据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能限期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7条

  2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能限期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8条、第48条

  3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能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2条、第51条

  4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上述规定能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7条第1款、第50条第4款。

来源:石效办

编辑: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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