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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乡政府越权确权 法院依法判撤销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谭 燕 盛华斌 编辑:王振华 2010-03-30 09: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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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因不服某乡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处理决定,农民王某一纸诉状将某乡政府告上石门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某乡政府的处理决定。石门法院经过审理后,撤销了某乡政府的处理决定。因没有支持责令相关部门办理旧宅基地变为承包地的用途变更登记请求,原告王某仍然不服,提出上诉。近日,王某申请撤诉,二审法院予以准许。

  原告王某系某村三组村民,1982年包干到户责任制时,原告为照顾在一组的伯伯,经一组同意,村、队通过做工作,原告王某取得了在一组建房的权利,1984年原告将房屋建成。1989年9月20日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98年因架设高压线要经过原告在一组的房屋,房屋须搬迁,国土部门重新给原告颁发了建房许可证,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仍没有注销。2004年原告撤除了在一组的房屋后,在自己三组承包的土地上新建了房屋,并在一组的原宅基地栽种了桔树。2008年5月5日,本案第三人村民第一小组认为,认为原告系三组村民,已回三组建房,但仍占用一组土地耕种,要求被告对所占用的一组土地行政确权,使用权收归一组集体所有。被告通过调查于2008年12月1日做出处理决定,原告在一组的土地使用权归第一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王某取得了在村一组土地上建房屋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是经石门县人民政府批准,由石门县国土局颁发的权利凭证,非依法定程序撤销,其效力仍然存在,而被告某乡政府在原告所持有的权利凭证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做出与县人民政府颁证行为完全不同的处理决定,将土地使用权确权给第三人,系超越职权的行为。故法院作出判决,对某乡政府的处理决定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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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 燕 盛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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