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一人掉包,两人看到,然后大家一起分钱,“分钱者”乘机窃走被害人钱财。这种很倔劣的骗钱把戏竟然还有人在演,也还有人上当,希望读者能够警醒。4月1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利用“掉包”设下圈套而实施盗窃的案件,以盗窃罪判处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9年4月,杨某与同案人周某、孙某(均已判刑)预谋以丢包的方法非法谋取他人钱财。4月25日7时许,三人从新化县乘火车到达石门,在石门县火车站看见游某提着两个包,随即商量决定对其下手,采取由杨某丢钱包,周某捡包,孙某引诱游某与其一道找周某分钱的方法,将游某骗至石门县楚江镇二完小附近河堤边。此时,尾随而至的杨某以自己丢了钱包,假装怀疑系周某、孙某及游某拾得,要求三人分别说出自己所携带钱的金额,并要对三人的人身及行李进行检查。游某信以为真,随即道出自己所携带行李中装有现金9200元,并将现金和银行卡4张从中取出交给杨某查验。此后杨某又称自己所丢钱包中有一张银行卡,以需要查验其钱是否被转至游某的银行卡上为由,骗得了游某一张银行卡的密码。随后,杨某又要求到旁边检查游某的身体,游某便将现金9200元及4张银行卡存放在已被杨某检查过的自己的行李包内。周某趁在一旁接受杨某检查的游某不备,将游某包中的现金9200元及4张银行卡转移至自己的行李包中,然后与孙某、杨某一道借故迅速逃离现场,并将游某一张银行卡上的现金2000元从石门县宝峰开发区农业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中取出。案发后,赃款赃物被全部追回并发还给受害人游某。2009年12月3日,杨某到石门县公安局自首。
该院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行为积极主动,起到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系初犯,还可酌定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系流窜作案,又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的量刑情节,结合本案实际案情,决定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谭 燕 陈格卫
编辑: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