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石门县委、县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随着该意见的出台,我县60岁以上的老人将在养老、医疗保健、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维权服务等5个方面,享受25条优待服务,这一惠民举措将造福全县12万老人。
一、、提供养老优待
1.城乡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按政策和程序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各有关部门在制定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政策和办法时,对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给予重点照顾。
2.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筹资任务。
3.向百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费,对90—9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高龄生活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4.建立对居家养老社会服务组织资助机制。鼓励支持乡镇启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并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采取以奖代投的方式,对经县民政局、县老龄委办公室等部门考评合格的乡镇(村、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且为老人提供固定生活照料服务达到规定时间和人数的,由县老龄委办公室一次性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资金从社会福利资金(彩票公益金)和老年人发展基金中调控解决。
5.城乡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去世,减免基本丧葬服务费用,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及百岁老人去世后的基本丧葬服务费用全免,由县人民政府按政策规定安排解决。
二、提供医疗保健优待
6.把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城乡低保老人等城乡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百岁老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7.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政部门帮助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费用。
8.各医疗机构免收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城乡低保老人等城乡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百岁老人的普通门诊挂号费(含急诊、复诊挂号费,不含专家门诊及诊疗费)、减收家庭病床出诊费。卫生部门每年要为本县年满65周岁老人进行一次免费体检。
三、提供生活服务优待
9.村(居)委会要结合实际设立为老服务社会网点,并为辖区内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
10.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采取先试点,再逐步推开的办法开展此项工作。对具有本县户籍且常住试点范围内年满70周岁散居城镇“三无”老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和重点优抚对象;年满60周岁且日常生活需半护理或全护理的散居城镇“三无”老人,可申请享受每月200元的政府补贴服务。年满70周岁、子女不在当地的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老人;年满60周岁且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或全护理而子女不在县内的低保老人;年满80周岁,收入低于我县低收入家庭认证标准的空巢老人或子女残疾的老年人可申请享受每月100元的政府补贴服务。对以上援助服务对象,由县民政局、县老龄委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认定后发放一定数量的服务券,由居家养老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服务。
11.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等城乡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到公安系统办理各种证件费用全免。
12.免收低保老人的社区卫生费。
13.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等城乡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申请安装呼叫系统(含座机电话),减半收取装机工料费(不同时享受电信公司其他优惠项目,限本人身份证办理一次);有线电视安装开通费、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免。
14.县内服务部门和对外服务窗口单位必须设立老年人优先窗口,对老年人实行优先服务。
15.县内班线客运、城市公共交通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县内城市公共汽车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实行乘车费用全免。
16.老年人在其产权或承租住房拆迁安置中,享有优先选择楼层的权利;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要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17.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四、提供文体休闲优待
18.县内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场所,对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一律实行免费服务。
19.县内各旅游景点凡收取观光门票的,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全免。
20.县内公益性体育场馆、设施免费对老年人开放和提供服务。
21.享受低保的老年人上老年大学学习,学费全免。
22.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与老年人有关的社会组织或老年党支部,并组织老年人开展活动和政治学习。
五、提供维权服务优待
23.对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城乡低保老人等城乡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百岁老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和指派。
24.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诉讼,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免交有关费用。因赡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县法院要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25.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有关服务。
来源:石门新闻网
编辑: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