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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公安局关于优化经济环境、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

编辑:王振华 2010-10-01 09: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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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门县公安局关于优化经济环境、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

  为促进我县经济发展,维护公司、企业和我县项目工程建设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全面营造发展氛围,切实保障和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率先发展,依法处理破坏经济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1、严禁无理取闹,扰乱公司、企业或者项目工程建设秩序。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反映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堵门堵路,破坏工程建设,扰乱施工秩序,不得在公司、企业单位内或项目工地起哄、闹事、辱骂,控制或纠缠工作、生产人员、施工人员,违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罚款、治安拘留处罚或者依法予以劳动教养;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致使公司、企业或项目工程建设无法进行,构成犯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严禁强迫交易。对违反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等市场基本准则,在项目工程建设或公司、企业生产过程中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包强揽项目工程、非法垄断砂卵石运输、哄抬价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强迫交易依法予以罚款、治安拘留处罚;致使重点建设项目、公司、企业停工停产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对因强迫交易致人身体伤害的,多次强迫交易的,强迫交易非法牟利数额较大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的,或者造成公司、企业严重经济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3、严禁破坏生产经营。对泄愤报复、贪图私利或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过程中不依法维权,毁坏公司、企业生产设备、场房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造成财物损失较大的;多次破坏生产经营的;或者聚众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4、严禁强拿硬要、欺行霸市。对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企业财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寻衅滋事依法予以治安拘留、罚款处罚或者依法予以劳教;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5、严禁损毁公司、企业财物。故意毁坏公司、企业财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依法予以治安拘留、罚款处罚;对造成财物损失数额较大的,多次毁坏财物的,或者聚众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6、任何公民对破坏经济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有积极举报、自觉抵制的义务,要树立“经济发展我发展”的大局观念,为我县的经济建设创造优良的治安环境。

  7、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门县公安局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编辑: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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