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谭燕)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注重将涉及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摆在首位,采取四项举措确保子女抚养费的兑现。在近两年审结的1242件离婚案件中,该院执行局共受理各类离婚纠纷案件343件,其中涉及子女抚养费执行内容的有18件,仅占执行总数的5.2%,且现均已执行到位,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主要做法:
一是建立抚养费担保制度。该院在立案时,要求当事人先行提供保障子女抚养费支付的有关共同财产、合法收入的证据或第三人担保申请等,以保障离婚后不影响子女正常生活;在未履行完抚养义务前,当事人不得随意处置其财产;若确需处分的应向原承办离婚案件的法院或抚养子女方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申请,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定。
二是优先考虑子女抚养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从符合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优先给付子女抚养费,后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若夫妻双方有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外出打工导致下落不明,则根据子女抚养费所要给付的数额,将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的部分财物折抵抚养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三是提前预支一定年限的抚养费。该院在审理打工人员离婚案件时,认真审查不带子女一方打工者的实际经济能力、综合考虑其诚信度、家庭共有财产状况、子女年龄及实际所需要抚养费等因素,再责成义务方先行支付一定年限的子女抚养费,以避免子女在失去亲情的同时又在生活上处于困苦无助的境地。
四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如果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较好,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离婚后应承担的子女抚养费,在判决准予离婚的同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国家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责成承担义务方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彻底解决因逃避抚养义务而带来的后患。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谭燕
编辑: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