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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来源:石门新闻网 编辑:王振华 2011-06-02 1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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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号:SMDR-2011-00009 

 

 

石政通告〔2011〕8号

 

石门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县森林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年的九月一日至次年的六月十五日为我县的森林防火期。每年的十月一日至次年的六月十五日为我县森林高火险期。

二、全县境内的林业用地、四旁(铁路、公路、河流、房前屋后旁)林地及与林业用地、四旁林地相连、邻近区域为我县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壶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夹山国家森林公园、大同山林场、白云山林场、洛浦林场、观国山林场全境,十九峰山脉,新关镇、皂市镇、白云乡与慈利县交界山脉及县内其他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林区为我县森林高火险区。

三、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森林防火期内,涉林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宣传警示标志,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各级各部门要层层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和安全防范,重点落实林区乡(镇、区、场)、村组、农户、学校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监护人要加强监管,对监管不力造成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失火的,追究监护人责任。

五、发生森林火灾后,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参加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到指定地点参加扑救。森林火险扑救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等不适宜人员参加。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5154119。

特此通告。

 

○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来源:石门新闻网

编辑: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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