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陈格卫 吕清莹)湖南省石门县的覃某、罗某等人,他们相互掩护,假装购物,实为盗窃,已频频得手,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他们最终逃不脱法律的制裁。5月30日,石门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覃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罗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假装购物 实为盗窃
2010年6月18日7时许,覃某伙同李某、叶某(另案处理)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浴镇吴某经营的毛毛虫玩具超市,假装购买东西,由覃某用身体挡住店老板吴某的视线,叶某趁机把放在该超市门口处的一个白色女式挎包偷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900余元,一部诺基亚5000型手机,经价格鉴定人民币400元。
同年11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覃某、罗某与田某(另案处理)策划到石门县楚江镇步行街偷衣服。她们进入金印服饰广场超市后,罗某抱着田某的小孩,田某、覃某假装购物,要求试衣,以转移该超市当班员工注意力,被告人覃某将该超市里两件风之韵牌羽绒长衣和一件靓之缘牌羊毛大衣分两次从货架上取下塞在怀抱小孩的罗某怀中盗走。经鉴定,被盗三件衣服价值人民币2114元。
法院审理 判刑罚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覃某系主犯,应依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罗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覃某、罗某全额退赔,且在庭审中,均当庭自愿认罪,可分别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覃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同时提醒店主,据覃某和罗某交代,她们的盗窃手法也是跟其他人学的,还有一些不法分子仍逍遥法外,店主在做生意时要看管好自己的财物,尤其如今快至端午小长假,客流量多,当心这些假顾客。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陈格卫 吕清莹
编辑: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