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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悲!石门小伙误用聪明诈骗180万元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覃自茹 吕清莹 编辑:王振华 2011-08-25 17: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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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信电视媒体上宣传的“免费荐股”、“代客操盘”等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甘肃省的孙女士误入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陷阱,盲目汇钱参与,结果被骗了180万元。8月24日,石门县人民法院对这次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08年初,孙女士开始网上炒股,由于对业务不熟悉,通过电视广告认识了一个据说专做内幕股票交易的“易总”。在“易总”的指导下,孙女士开始炒股,并根据炒股的盈利按协议进行分红。两人未曾见过面,只是通过电话进行联络。“易总”知道孙女士一直对购买新股比较感兴趣,就一直劝说她拿钱出来购买新股。2009年7月7日,在取得孙女士的信任后,“易总”给孙女士打电话,称可以买到180万元的新股,升值的空间很大,可惜资金没到位。听信“易总”谎言的孙女士当天就瞒着丈夫将家中积蓄取出来,把180万款项全部汇至“易总”指定的账户。不久,孙女士就察觉自己可能上当受骗了,再与“易总”联系时,“易总”手机已停机。在孙女士多方打听和追讨,并扬言要报案的压力下,“易总”陆续向孙女士退还被骗款项121万元,其余59万元被他用于自己开店和消费上。2010年9月,孙女士向石门县公安局报案。后查明,“易总”真名叫陈龙,石门县人。2008年,陈龙到广州的一家科技信息公司上班,这家公司属非法证券服务机构,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属于非法经营。陈龙通过电视打广告来招揽生意,通过与客户联系,指导客户炒股,从中收取手续费和会员费。而陈龙并没有专门的股票从业资格,未受过任何专业培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购买新股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孙女士人民币18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本案诈骗数额的认定,庭审查明,2009年7月被告人虚构购买新股的事实,从被害人手中骗取180万元到手后,随即将款转入自己帐户,并关掉手机切断与被害人联系,在被害人找到被告人后声称不退款就报案的情况下,被告人才不得已于2009年8月和10月给被害人退款121万元。上述事实足以说明,诈骗事实既遂,被告人退款是其畏惧被害人报案而进行的部分退赃。案发前,被告人能够积极退还大部分赃款,庭审中能当庭自愿认罪,可分别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张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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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覃自茹 吕清莹

编辑: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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