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银峰”茶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石门银峰”证明商标的统一管理,维护“石门银峰”中国驰名商标的品牌形象,做大做强石门茶叶产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石门银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公约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
1、所有石门县境内“石门银峰”生产企业和个人,必须按湖南省地方标准——《石门银峰茶》、《石门银峰茶栽培技术规程》、《石门银峰茶加工技术规程》组织生产、加工和经营,严禁在经营过程中假冒伪劣、以次充好,销售不合格的“石门银峰”茶产品。
2、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印制和非法销售“石门银峰”品牌茶包装。
3、当年生产的“石门银峰”春茶,在本年度6月底前不得低于鲜叶市场中准价的5倍以下价格对外倾销,否则,视不正当竞争行为。
4、提倡团结、互助、和谐、自律、共同维护“石门银峰”品牌的声誉,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发挥整体优势,互通信息,共同研发,不做损人利己、恶意贬低其它企业及品牌的行为。
5、行业内部相互监督、举报不合法的生产经营行为,自觉维护公共利益,对维护“石门银峰”品牌形象的有功人员,县茶叶产业协会将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章 处罚
一、公约承诺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县茶叶产业协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罚款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凡违反公约中第二章第二条规定的公约承诺单位或个人,县茶叶产业协会有权终止其“石门银峰”茶商标使用权,并报请有关部门查处,同时在新闻媒体曝光。
第四章 附则
本公约由石门县茶叶产业办公室、县茶叶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本公约自2012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茶叶办
编辑: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