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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光明:对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结案方式的探讨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徐光明 编辑:王振华 2013-05-15 18: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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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结案,2011年3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为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第九条,人民法院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若干规定》与《民诉法》规定的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结案方式不同,一个是用法院决定书的方式结案,一个是用民事裁定书的方式结案,导致2013年1月1日后,对同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出现了二种不同的形式,有的用决定书,有的用民事裁定书,但依照法律规定和精神,对同类案件的结案只能一种结案方式。

 

  鉴于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现状,对此种情况的结案方式进行选定并规范具有法律和法理依据,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新修改的《民诉法》施行后,应当用裁定书的方式结案。理由如下:

 

  《若干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不是法律,《民诉法》是法律,司法解释是解决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又急需解决的有关法律适用的问题,而法律有明确的,依法律规定,故2013年1月1日后,《民诉法》对此类案件已经有明确规定时,应依《民诉法》的规定,用裁定结案。

 

  《若干规定》在新修改的《民诉法》施行前,并不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但《民诉法》施行后,就与《民诉法》不一致,虽没有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该《若干规定》部分废止,但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故《若干规定》与《民诉法》相抵触的部分,在《民诉法》施行后就立即废止。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是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向法院提出,但法院受理申请后,对调解协议的审查也属司法行为中的诉讼程序,对于诉讼案件的实体结案方式,依照法律与司法实践,只有判决、裁定、调解,故这类案件也只能用裁定的方式结案。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法院生效文书的执行,只规定了判决、裁定、调解书,故依《民诉法》有关执行的规定,也只能用裁定的方式结案。

 

  综上所述,新修改的《民诉法》于2013年1月1日施行后,调解协议案件,只能用裁定的方式结案。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徐光明

编辑: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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