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向某因追求他人女友,惹怒对方后双方争执,向某冲动砍伤对方,被法院判处故意伤害罪,拘役四个月。
向某曾因犯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3年8月3日被浙江省宁波市甬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0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
向某因经常在石门县楚江镇“雅典”茶楼消费,对该茶楼女服务员吴某产生了好感,遂多次寻机示好。吴某反感向某的表现,遂将此情况告诉了男友刘某。刘某对向某不满,起意教训向某。2012年10月27日21时许,刘某邀约朋友骆某、谢某等人携带刀具找向某讨要说法,在雅典茶楼确认向某后下楼守候。吴某意识到刘某等人的意图后提醒向某,向某遂在茶楼厨房拿了两把菜刀揣在身上,下楼后双方在雅典茶楼门口不远的花坛处发生口角,骆某等人不听向某的解释,不顾吴某、向某云等人的劝阻先动手殴打向某,向某即掏出一把菜刀将骆某面部砍伤后逃离现场,刘某、骆某等人持械紧追不着。经石门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骆某面部皮肤裂伤,创口10.5cm,左侧颧弓骨折,左眼眶外侧壁骨折,构成轻伤;经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综合评定,骆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2013年3月,向某与被害人骆某达成调解协议,向某赔偿骆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并已实际支付,骆某对向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且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判决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李霞 何媛)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李霞 何媛
编辑: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