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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骑摩托误撞石堆致残,石头方判赔损失5万元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欧阳灏 李霞 编辑:王振华 2013-07-23 16: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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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门法院网络直播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庭审

 

  7月19日上午,石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过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庭审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庭审程序,法庭最后当庭宣判:原告蔡某因事故所造成174600.58元,由原告本人承担122220.41元,被告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52380.17元。该院对该案庭审过程通过中国法院网网络直播平台进行图文网络直播。

 

  原告诉称,2012年9月19日晚,原告驾驶摩托车经过S303线石门县皂市镇桅岗村路段时与被告单位堆放在公路右边的石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头部及全身软组织受伤。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经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之伤构成捌线伤残,医疗终结时间为180日,陪护时间为90日。就赔偿事宜,原、被告双方未能协商。为此,原告特具状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59465.49元,由被告赔偿81339.65元。

 

  被告辩称,该案事故是由原告引起的,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被告在本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从现场图纸来看,被告方有警示标牌提醒,被告的做法符合相关规定。原告的诉请法律与事实依据不足,原告的诉请是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原告的实际户口是农村户口,原告划分责任的比例是按照30%的比例划分的,法律依据不足,原告计算伤残等级标准是按照八级伤残计算的,而根据被告方申请重新鉴定的结果应该是十级伤残,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该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蔡某因事故所造成各项损失合计174600.58元。因被告不同意调解,双方没有调解基础,法院依据所查明事实,判决原告自行承担事故责任的70%,被告承担30%。(欧阳灏 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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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阳灏 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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