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邻居准许,擅自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邻居起诉获支持。近日,石门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2009年8月15日,原告张某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确认购得由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石门县楚江镇某社区小区第二幢1单元201号商品房,用途为普通住宅,并于2010年2月入住该房。2012年1月被告某公司与某置业有限公司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得与原告张某相同小区的第二幢1单元105房,用途为普通住宅。被告某公司购得的房屋位于原告房屋楼下,但被告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将所购买的房屋用于普通住宅,在未征得原告的同意下即作为该公司的机房使用。原告一直担心由此产生的电磁污染会给原告及家人的身心健康带来较大的损害,原告一家生活在不安、恐惧与担心之中;因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法院依法进行了判决,法院认为:排除妨害纠纷是指因为物权受到他人的妨害,以排除这种妨碍为目的的纠纷,它主要针对妨碍物权行使的事实状态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当物权的行使受到现实或者可能的伤害时,物权人均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妨害不是实际损害的结果,是某种行为或事实状态。某公司将普通住宅房改变为机房,为此可能产生的电磁污染已经客观上造成了张某及家人担心身体伤害的心理负担,影响了张某及其家人的生活,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三)项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规定,应举证责任倒置,由某公司对电磁辐射值是否超标承担举证责任,消除张某及家人的心理恐惧,而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机房的电磁辐射值正常,不会对张某及家人身体造成损伤,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某公司主张张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电磁污染对其造成妨害或损害,应驳回其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经营性用房是指利用房屋进行各类商业服务、生产经营等经营性活动的房屋,某公司在小区设立的机房从事电讯与信息工作所用的房屋,应认定为经营性房屋,根据法律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现某公司未经张某等有利害关系人同意擅自将普通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清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张某要求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如下:某公司排除妨害将某小区的房屋变为住宅用房,不得用于经营性用房。法院判决后,某公司上诉,二审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现本案经张某申请强制执行,以某公司将机房搬走,将房屋作为住宅用途而顺利执结,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社会上有的人说,我准备将住宅变为茶馆的,现在已经知道是违法的,就不变更了,也不改变房屋的用途了。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徐光明 覃道敏
编辑: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