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3日,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一份关键法医鉴定意见提起公诉的故意伤害案件成功宣判,使得一起耗时近一年的“零口供”故意伤害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2012年6月27日,石门县三圣乡村民曾某与同村村民刘某就农田灌溉用水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刘某用随身携带的锄头打击曾某的腰背部及左腿,曾某受打击滚下田坎。曾某伤后经入院治疗并由相关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左第10、11肋骨骨折伴肺挫伤,属轻伤的鉴定意见。同年7月12日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门县公安局立案侦查,9月28日移送至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承办人对全案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先后多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讯问、对案件受害人进行了询问,案件当事人双方对受害人的致伤机理、致伤物各执一词。鉴于曾某的致伤原因不明,案件承办人申请石门县检察院法医介入审查。检察法医审查案卷后发现原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均不能客观反映案件现场的性状如田坎的坡度、高度、地面情况等客观情况,即要求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复查。经对案件现场复验,检察法医排除了受害人自己摔倒致左第10、11肋骨折的可能,并在依法收集伤者完整的医疗资料、对侦查机关提取并移送的刘某所持锄头基本数据进行测量后,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提出委托,要求对造成曾某伤情的致伤物进行法医学鉴定。常德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依据伤者的损伤特点、案件现场、物证特征等进行了分析后,认定曾某左第10、11肋骨折为锄头脑直接打击所致,并出具了相应鉴定意见。
2013年5月13日,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依据此鉴定意见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刘某仍拒不承认用锄头打击了曾某的情况下,法庭综合全案证据后采信了常德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学鉴定意见,判决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处管制一年。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田小阳
编辑: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