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在马路上没有及时让道给后面的车辆,遭遇对方车主一顿殴打,8月21日,石门法院判决陈某、唐某、向某、柳某共同赔偿易某各项损失共计2801.42元,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4209.67元。
2013年3月9日晚,挖掘机操作手易某、杨某驾驶一辆面的回雇主文某家,路经某居委会路段时,陈某驾驶一辆别克小轿车从后面超车,因易某、杨某驾驶的车辆没有及时避让,陈某在驾车超越易某、杨某的车辆后,逼停易某、杨某的车辆。随即,别克轿车上的另一人唐某下车后以“不让超车”为由打了易某耳光,陈某上前帮忙,易某、杨某还手。陈某遂叫来向某、柳某帮忙,四人共同殴打易某、杨某,致使二人不同程度受伤。经诊断,易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杨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并头皮血肿。两人均被鉴定其伤情购成轻微伤。3月28日,石门县公安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陈某、唐某、向某、柳某行政拘留五日。5月8日,易某、杨某将陈某、唐某、向某、柳某四人告上法庭,要求四人对二人赔偿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等四人以易某行车未能及时让道为由对易某等二人进行伤害,其共同行为侵害了易某、杨某的健康权,故应对二人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丁 瑶 覃道敏
编辑: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