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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扶养无证据,法院无法为老汉“撑腰”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任栋 编辑:王振华 2013-08-23 05: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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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门县左某因其妻子杨某不给其生活治疗费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其扶养费用。8月19日,石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起扶养费纠纷一案。

 

  原告左某诉称原、被告结婚后生育一女,近期因自己右眼患有黄斑裂孔,需要住院治疗,而被告杨某将其家庭共同财产分别交予其女儿及其他亲属保管,导致其没有医疗费用,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杨某收回其交予他人保管的家庭共同财产,并交付20000元给原告左某用于治疗。

 

  收到诉状后,承办法官仔细研究了其诉状,因为其诉讼请求不明确,又缺乏基本证据,以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此案。原告左某不服,上诉到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德市中院指定要求本院受理此案。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左某既无法提供被告杨某的身份信息,也没有原、被告夫妻关系证明,除了一人的书面证明被告有将夫妻共同财产一万余元交予其婚生女保管外,亦无其他任何证据证明原、被告现是否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及数额大小。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的讲解,原告左某发现了自己在诉讼中确实存在很大漏洞,无法查明事实,遂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原告左某的申请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原告左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任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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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栋

编辑: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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