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门法院磨市法庭审理了一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发现多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存在着担保人对担保义务的不了解,以至于在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将担保人的银行存款冻结后,担保人不愿配合法院审判工作的情况。
在农村里,多数的百姓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但是民风非常淳朴热情,所以当有亲戚朋友需要贷款担保的时候都愿意提供担保,却不了解担保合同要承担的义务,简单的以为担保人只是“出个名字”,甚至以为只是做个见证。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没有及时的为其做好相关的法律解释,使得担保人没有做好负连带偿还责任的心理准备。一旦贷款逾期未还或者没有按时结息,该笔贷款上了“黑名单”后,贷款人和担保人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上均会留下不良记录,让这一类的担保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笔者认为,在农村开展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在我县主要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政银行)应当在提供贷款的同时承担起相应的普法义务。应当明确告知贷款人和担保人违约的后果,让贷款人谨慎贷款,担保人谨慎担保,能有效减少不良贷款的产生。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任 栋
编辑: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