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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驾驶才能确保安全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谭 燕 李子斌 朱海文 编辑:王振华 2013-09-04 10: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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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十多万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理赔了八万多元,几尽挽回了全部损失。

 

  2012年10月10日,闫某驾驶无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后载覃某)前往石门县夏家巷墟场卖柑桔。当日11时05分许,车行至石门县蒙泉镇将军山村6组路段进入道路时,与道路内受李某雇佣的邢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互刮擦,造成覃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闫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进入道路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一方面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邢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覃某搭乘摩托车无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覃某因交通事故损伤致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覃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闫某与李某赔偿因交通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法院查明覃某经济损失有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105221.93元。

 

  闫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摩托车系无牌车辆,未投保车辆强制保险或车辆商业保险。李某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责任限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的不足部分,由承保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按责任认定,闫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酌定为60%,邢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酌定为40%。邢某系李某雇请的驾驶员,该侵权责任应由李某承担。原告覃桂云的经济损失,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76 480元,不足的部分按责分担,由闫某赔偿60%,即17 245.16元,李某应赔偿40%,即11 496.77元。李某应赔偿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三责险合同理赔7991.95元,仍有不足的3504.82元,由李某赔偿。

 

  当然,在损失较大的情况下,保险永远只能减轻负担却不能完全免除负担,真正的“保险”还需车主自己文明出行,安全驾驶。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谭 燕 李子斌 朱海文

编辑: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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