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另一方需要偿还吗?9月5日,石门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事实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对外与人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迟尉与向前前共同偿还王晓借款200000元。
迟尉与向前前于1985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一直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当地群众也认可其夫妻生活。期间,生育一子一女,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双方至今未在民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手续。
2012年5月15日,迟尉向王晓借款650000元,并向王晓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王晓现金650000元整, 2012年7月30日偿还450000元,余款在8月30日还清。借款人:迟尉”。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迟尉并未履约,后经王晓多次催讨,迟尉共偿还了借款450000元,仍下欠借款200000元。故王晓诉至法院要求迟尉与前妻向前前共同偿还借款200000元。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目前,我国法律上仅承认1994年2月1日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迟尉与向前前的婚姻发生在1985年,故属于有效的事实婚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事实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王晓履行了借款义务,是债权人,有权要求被告迟尉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迟尉逾期不按约偿还债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迟尉与被告向前前自1985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以来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当地基层组织与群众也认可其夫妻关系,可认定被告迟尉与被告向前前为夫妻关系,属事实婚姻。因该借款行为发生于迟尉、向前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人无婚后财产归属的约定,本案中亦未约定该借款为迟尉个人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对王晓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覃道敏 唐 巍
编辑: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