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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收款未付 法院调解结案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曾繁星 郭蕾 编辑:王振华 2013-09-23 09: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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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2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原告临武县某煤炭公司与被告常德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于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三方达成由第三人于某在2013年4月25日向原告转交受托收取的煤款70万元的调解协议。

 

  原告诉称,2012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煤炭购销合同》。2012年3月至4月,原告依据合同内容向被告供应煤炭合计2680.38吨。合计总结算煤款为1708132.60元。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增值税发票到位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原告在履行协议后,被告未按约付清货款,并一直拖欠,到起诉时尚欠货款807672.57元。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07672.57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追加曾为原告代收货款的于某为第三人。庭前调解时,被告陈述因原告委托于某为其代收活货款,在于某向被告收取货款时,其已将货款80万元交付给了于某。第三人于某对该事实没有异议,但是主张其与原告约定报酬10万元应予以扣除。最后,经过三方协商,达成上述调解协议,并约定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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