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5日下午17时许,石门县森林公安局壶瓶山派出所民警在办案返回途中,现场发现壶瓶山镇泥沙居委会居民唐某正在泥沙居委会“楠树坡”集体公山上盗伐杉树,民警遂将唐某盗伐的22件杉条及运输工具暂扣至湖南省壶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院内。当晚,派出所民警在对案件调查过程中,唐某拒不配合调查,并口出狂言多次对办案民警进行辱骂。次日早上8时许,唐某偷偷将暂扣的盗伐木材(装载在车辆上)运走,企图阻止派出所民警对盗伐的木材进行清点检尺,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案件发生后,石门县森林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由1名班子成员带领刑侦治安队5名民警赶往壶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办理此案,经过迅速的调查取证,追回了涉案赃物。9月18日,石门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对阻碍执行职务的唐某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的治安处罚,并于当日将唐某送石门县拘留所执行拘留,从而打击了违法份子的嚣张气焰。这是自石门县公安局与石门县森林公安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石门县森林公安局办理涉林治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办理的首件涉林治安案件。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森林公安局
编辑: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