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湖南石门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准予已分居12余年的原告陈某与被告佘某离婚。
原告陈某与被告佘某婚前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5月3日,双方登记结婚,原告系丧偶再婚,被告系男到女方落户。婚前,原告曾与其前夫生育一子,取名魏某,现已成年,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感情不和,2001年上半年,被告独自外出务工,并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双方无任何联系,被告亦再未回到原告家中。2013年6月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与被告离婚。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双方亦无婚后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自2001年上半年起即开始分居生活,现已分居12年有余,期间双方无任何联系和往来。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当庭表示不同意与被告和好,坚决要求离婚,且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多年,足见双方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支持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冉成文 卢 玲
编辑: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