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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无钱上网抢劫 撤销缓刑并罚三年半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欧阳灏 陈林 编辑:王振华 2013-09-27 08: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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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某因盗窃被判刑一年半,缓刑二年。缓刑期间不思悔改,因上网无钱消费在网吧内抢劫,9月25日,被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撤销缓刑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11月7日晚,被告人袁某与刘某、宋某、郑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在石门县城一网吧玩耍时,因无钱消费,郑某首先提议找人抢钱,其他三人均表示同意。之后郑某在网吧内物色到正在上网的被害人唐某,遂坐到其左边与其假意闲聊,并招呼其他三人过去,被告人袁某来到被害人身边后坐到其右边问被害人要钱消费,遭到被害人拒绝后,郑某拿出弹簧刀威胁被害人拿钱,袁某在旁言语恐吓,刘某、宋某则在外围望风、助阵,被害人被迫当场交出40元现金后,郑某仍持刀威胁被害人继续拿钱,当逼问出被害人身上还有800元现金时,袁某遂将被害人唐某叫出网吧准备继续共同实施抢劫,被害人唐某跟随袁某走向网吧门口,其他三人紧随被害人身后,行至网吧门口时被害人唐某乘领头的袁某不备冲下楼梯逃脱,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23时许,袁某被抓获归案。

 

  2012年5月18日,袁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至2014年6月1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共同作案人采取持刀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属实,罪名成立。在该案中,袁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袁某系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将前罪与后罪合并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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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阳灏 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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