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湖南石门法院法官电话调结郭某(女)与陈某(男)离婚纠纷案。郭某与陈某通过传真达成调解离婚协议,并约定婚生女随郭某生活,陈某不承担婚生女抚养费。
原告郭某诉称,郭某与陈某十多年前自由恋爱,并于2001年登记结婚,2002年生育一女。婚后被告陈某未尽丈夫义务,双方亲属几番劝合均无效果,陈某依法我行我素,夫妻感情日益淡化。2008年1月起,陈某外出打工,杳无音讯,从未与家中联系达5年之久,从未给郭某和女儿邮寄一分钱,对郭某和女儿不闻不问。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陈某亲属联系上了陈某,但陈某以打工不便为由拒绝回家应诉和进行协商。原告虽然诉称双方已分居数年,但难以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难以认定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再者即使法官支持原告主张,判决离婚也难以化解双方多年矛盾。考虑到这些因素,法官通过电话多次做陈某工作,希望能回家与原告协商。几番努力,虽然没有说服陈某回家,但几次沟通缓解了双方的对立情绪,陈某在电话里也承认双方没有和好可能,同意离婚,但因多年未与家里联系有所顾虑,再加上工作原因,陈某不愿回家签署协议。在此情形下,法官只好让郭某先签好协议后,再通过传真方式让陈某签署协议,调解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数次电话,一份传真化解了十年夫妻的恩怨。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冉成文 李文瀚
编辑: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