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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条件及应提交资料

编辑:王振华 2017-07-31 11: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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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及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公共租赁住房所在行政区域或辖区内城镇户籍人口,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行政区域或辖区内连续工作或居住2年以上,申请时仍居住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行政区域内或辖区城镇规划区。申请人配偶非本县城镇户籍,但在本地工作或居住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行政区域内或辖区无住房或房屋建设用地,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

 

  3.未承租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

 

  4.未享受以下优惠购房政策:1未按房改成本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2未购买经济适用房的;3未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的;4未享受征收安置住房的;5未享受政府提供的其它购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6.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920元)。

 

  7.年满28周岁的单身居民(离异时间不满2年的除外)和年满18周岁的孤儿,在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况下,可独立申请。

 

  (二)提交资料

 

  1、申请报告。

 

  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

 

  4、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5、县民政局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6、县房管局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无房证明;属租住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属借住的,提供社区出具的户主与借住人的关系证明。

 

  7、机动车辆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证明。

 

  二、新就业无房人员、引进性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持有本县或辖区内居住证。

 

  2.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

 

  3.在本县有稳定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了2年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6个月以上。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本县或辖区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共有住房;或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5.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920元)。

 

  (二)提交资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

 

  3、全日制大中院校毕业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5、与用人单位签订了2年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6、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复印资料。

 

  7、县房管局出具的住房证明资料。

 

  三、在本县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进城打工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持有本县或辖区内居住证。

 

  2.在本县或城镇累计工作2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了2年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1年以上。

 

  3.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本县或辖区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共有住房;或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920元)。

 

  (二)提交资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

 

  3、在本县或辖区内的居住证。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5、在本县或城镇累计工作2年以上的证明材料,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6、在本县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7、县房管局出具的住房证明资料。

编辑: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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