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7〕65号
石门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石门县曹家棚片区棚改项目沿江南路(电厂路——新城大道)建设范围内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因石门县曹家棚片区棚改项目沿江南路建设需要,石门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常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和《石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石政发[2017]39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国有土地上盛中汉房屋、湖南石门国家粮食储备库部分房屋、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房屋、湖南省石门化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部分房屋进行征收。现将征收决定明确如下:
一、征收目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征收项目名称:石门县曹家棚片区棚改沿江南路(电厂路—新城大道)建设项目。
三、征收范围:根据石门县住建局出具的沿江南路(电厂路—新城大道)建设用地红线图, 拟定东起新城大道(澧水二桥);西抵电厂路;南至澧水河南岸以南约80米(其中曹家棚社区范围内约80米、天供山社区约40米、月亮山社区约50米);北临澧水河南岸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为该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
四、征收部门:石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
五、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六、征收实施期限:2017年11月3日至2017年12月2日。
七、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详见附件 。
八、签约及搬迁期限 :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30 日内。
九、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 60 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其他事项
(一)本决定作出前,本项目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已依法公开征求意见,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征收纪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石门县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监督举报电话为:0736-5329202。
特此公告。
附件:《石门县曹家棚片区棚改项目沿江南路(电厂路-新城大道)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石门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7日
附件
石门县曹家棚片区棚改项目沿江南路(电厂路——新城大道)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
因石门县曹家棚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沿江南路(电厂路—新城大道)建设需要,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国有土地上盛中汉房屋、湖南石门国家粮食储备库部分房屋、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房屋、湖南省石门化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部分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常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石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石政发[2017]39号)和其他相关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规模
(一)征收范围:根据石门县住建局出具的沿江南路(电厂路—新城大道)建设用地红线图, 拟定东起新城大道(澧水二桥);西抵电厂路;南至澧水河南岸以南约80米(其中曹家棚社区范围内约80米、天供山社区约40米、月亮山社区约50米);北临澧水河南岸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为该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
(二)征收规模: 该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为10679平方米,共需征收房屋19栋,共计4户,房屋建筑面积约4350.51平方米,规划设计用途为工业、仓储。
二、征收部门和估价机构
(一)征收部门:石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
(二)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估价机构,并聘请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三、征收实施期限
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及搬迁期限:自征收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
四、征收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四)《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常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五)《石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石政发[2017]39号);
(六)国家和省、市、县其他相关配套政策规定。
五、征收补偿对象
房屋征收补偿对象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持有《不动产权证书》,或具有其他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征收补偿按照独立房屋所有权证予以认定,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个产权户,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多个共有产权人的按一个产权户计算。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因其他原因,房屋所有权人要求对房屋建筑面积进行重新测量的,产权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的实测面积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六、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评估价格计算货币补偿金额,一次性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以下两种方法进行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三)安置方式采用异地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在本县城范围内选择与被征收房屋功能相当的现房为安置房。
七、征收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1.被征收房屋(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设备部分)补偿,由按规定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设备部分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中不包括装饰装修等价值的,其装饰装修等价值的补偿参照常德市房管局、物价部门联合发布的房屋装饰装修价格信息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附属设施设备补偿。水、电立户费2200元/户(水:1100元/户、电:1100元/户);有线、宽带、电话移机费100元/项;太阳能拆装费450元/台;热水器拆装费240元/台;管道燃气立户费1860元/户;抽油烟机拆装费100元/台;空调移机费窗机200元/台,挂机240元/台,柜机380元/台。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7‰的6倍给予补偿。
2.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3.被征收人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但对于已经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缴税凭证,且经营期限满2年以上的可给予适当补贴;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三)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1.搬迁费。征收房屋需搬迁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搬迁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评估确定。
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因搬迁丧失使用价值的,其损失补偿评估按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2.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的公有房屋为住宅的,承租人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没有其他居住房屋的,产权调换后的房屋应优先给予其承租权;承租人不再租赁公有房屋的,按照以上规定确定的临时安置费标准,结合承租人原租赁公有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3个月的临时补助。
对国有土地上非住宅的征收补偿,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四)自行修建的建(构)筑物的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应组织住建、城管、国土、房管等部门对未经登记建筑物的合法性和建成年代、建设人等内容进行认定。认定意见作出后,应在项目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重新复核并作出结论。
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但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按房屋价值100%予以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建造成本结合批准期限内的剩余年限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补偿金额,并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上述建(构)筑物不计入产权调换面积。
(五)相关补助和奖励
1.非住宅改作商业用房补贴标准。被征收人将办公用房、车间、仓库等改作商业用房,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经营手续,并实际经营,营业执照所载明的营业场所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一致,且选择货币补偿的,纳税记录在5年以上的(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按同地段商业用房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之差的30%予以补贴(含停产停业损失);纳税记录在5年(含5年)以下、2年以上的,按同地段商业用房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之差的20%予以补贴(含停产停业损失);纳税记录在2年(含2年)以下的或未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不予补贴。
被征收人将办公用房改作生产用房或仓储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证载用途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主体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征收非住宅一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主体评估价值(房地分离评估的,含建筑垂直投影土地价值)的20%给予奖励,其他非住宅按建筑主体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
3.提前搬迁奖。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15000元/户;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20000元/户;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25000元/户;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提前搬迁奖为30000元/户。
4.整体配合奖。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实际可将房屋征收范围划分若干片区单位,每个片区单位所有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腾房搬迁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奖励。该项目划为一个片区。
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时应提供以下办理要件:
1.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天然气安装或缴费发票;
4.闭路电视、数字电视安装或缴费发票;
5.水、电表安装或缴费发票;
6.电话安装或缴费发票;
7.宽带网办理发票或缴费发票;
8.正在经营房屋需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记录原件(收复印件);
9.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供经公证后的委托书原件、房屋征收相关要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张。
(二)办理程序
核实证件→实物调查和评估→签订协议→腾空交房
九、其他
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县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编辑: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