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石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一起无证驾驶、使用其他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驾驶人高某山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5700元的处罚。
当日上午,壶瓶山交警中队组织警力在省道303线105公里路段开展小型普通客车专项整治。9时许,民警发现东山峰方向驶来的湘J6J**5号小型面包车行驶异常,遂拦下检查。面对民警,该车驾驶人高某山立即出示了车辆行驶证,并称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在民警进一步检查核对该车信息时发现,该车挡风玻璃上粘贴的检验标志为“湘GD1**3”,有效期是2019年4月。该车号牌明明是“湘J6J**5”,年检标志却是“湘GD1**3”。民警立即通过公安信息平台查询到,该小型面包车早已逾期未进行检验,其真实检验有效期为2017年8月31日。同时,在核对驾驶人信息时,民警发现该车驾驶人高某山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涉嫌无证驾驶。
随后,民警暂扣了该机动车,并口头传唤驾驶人高某山至中队接受调查。在证据面前,高某山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接受了公安机关的处罚。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覃青云 邵新华
编辑: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