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县城(乡镇)标准
(2018年2月修订)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落实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称: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县爱卫会办公室独立设置,人员编制适应工作需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协调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三)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部署、有总结,档案规范管理。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卫生创建活动。县城建成区所辖行政村全部达到省级卫生村标准;乡镇所辖行政村50%以上达到省级卫生村标准。
(四)有群众投诉与建议的机制和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五)健康教育网络健全,相关人员和经费落实。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有健康教育专栏社区、医院、学校等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六)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纲要要求。
(七)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80%以上的社区或行政村建有体育设施。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率达到30%以上。
(八)深入开展禁烟、控烟宣传活动,禁止烟草广告。开展无烟学校、无烟医疗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各级党政机关要建成无烟机关。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
三、环境卫生
(九)建成区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符合规范要求,道路平坦整洁,排水通畅。公园、广场、旅游景点等休闲活动场所的基本设施和环卫配套完善并符合设置要求,规范管理。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路灯亮灯率≥95%。县城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平方米。
(十)建成区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主要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机场、港口、车站、主次干道两侧、公园、旅游景点等重点场所公共厕所要达到二类标准,建成区无旱厕。
(十一)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机制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密闭储存清运。垃圾桶、果皮箱、垃圾屋等垃圾容器清洁,基本无臭味、无苍蝇孳生。
(十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及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行业规范要求。积极推行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
(十三)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待建工地管理到位,规范围挡,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十四)建成区整洁有序,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停乱放现象。河道、湖泊、坑塘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筑立面整洁,户外广告、店牌设置规范,各类电缆、通信等缆线规范架设。
(十五)集贸市场功能分区明确,环卫设施齐全,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管理规范,卫生良好。活禽宰杀和销售区相对独立设置,按规范落实定期清洗、消毒和休市制度。水产区域设置有上下水的宰杀台。临时便民市场布局合理,环卫设施配套和管理规范,不影响周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
(十六)社区和单位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环境卫生良好,无散养家禽现象。
四、环境保护
(十七)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十八)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无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现象。县城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或空气污染指数符合省定要求。
(十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达标率100%。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废气达标排放率100%。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县城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乡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
(二十)贯彻落实《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符合相关要求,安全处置率100%。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五、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二十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近3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十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并公示,内外环境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符合卫生要求,落实清洗消毒、保洁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严格依法规范管理食品摊贩。餐饮业、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90%,食品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二十三)牲畜屠宰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严格落实检疫程序。
(二十四)集中供水单位应依法经营,取得卫生许可证(包括所辖农村大型集中式供水设施),二次供水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标准要求,确保饮水安全。
(二十五)依法依规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责任。开展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监测经费纳入政府预算。有针对饮用水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设备和应急演练。
六、重点场所卫生
(二十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公共浴室、美容美发店、歌舞厅、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行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95%。
(二十七)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相关规定。开展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活动,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学校自来水普及率100%。
(二十八)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开展健康企业、健康单位建设活动,开展职工健康教育活动。近3年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七、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二十九)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近3年未发生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三十)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按照职责建立感染控制和疫情登记报告制度,依法依规对传染病、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规范报告和处理。按要求做好预检分诊工作,规范腹泻病人和发热呼吸道病人诊治工作。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感染科。
(三十一)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免费实行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幼托机构、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三十二)县级制定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儿童建卡建证率≥95%。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5%,安全接种率100%。
(三十三)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要,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建成区无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
(三十四)县城每个街道范围或3-10万服务人口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5%以上。
(三十五)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建设健康步道、健康食堂(餐厅)、健康主体公园,推广减盐、控油等慢性病防控措施。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工作网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75%以上。
(三十六)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合理,人员、经费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要求,实验室检验设备装备达标率达到90%以上。
八、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三十七)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建立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病媒生物防控机制。
(三十八)实施孳生地综合治理,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重点行业和单位防鼠、防蝇设施完善。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
(三十九)县城开展重要病媒生物监测调查,收集病媒生物侵害信息并及时进行处置。
九、乡镇辖村卫生
(四十)村委会有专人负责卫生工作,卫生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定期开展环境整治、卫生检查评比等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宣传和教育。
(四十一)建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村卫生室(所),医疗用房、设备、人员等配置和运行管理符合规范要求。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率高于所在省(区、市)平均水平。
(四十二)集中式供水普及率≥95%,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80%。
(四十三)村容整洁,道路硬化,平整无坑洼,生活垃圾密闭收运、日产日清。有环境卫生管理保洁制度,有专人负责。
来源:石门新闻网
编辑: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