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县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市容整洁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文明卫生创建工作要求,决定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区车辆停放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主次干道和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划定的停放区域外禁止停放各类车辆。
二、小汽车、电动三轮车停放应当按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在已划定的公共停车泊位内;摩托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助力车必须车头面向公路一方整齐有序停放在已划定的三车停靠栏内;共享单车有序停放在智能虚拟停车桩区域内。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区主次干道和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划定、设置停车泊位。
四、凡在城区路沿石以上人行道和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违法停放车辆的,由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采取锁车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拖离,并予以行政处罚;逾期未处理的,其车辆违法信息将传送至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依法处理。
五、凡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等道路上违法停放车辆的,由县交通警察大队强制拖离并予以行政处罚。
六、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石门县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编辑: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