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本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石门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上午公开集中宣判4件涉恶案件。此次集中宣判活动还邀请了朱勇辉等10名县人大代表、周光辉等10名县政协委员、相关社区(街道)干部、群众代表及新闻媒体等40余人参与,旨在向恶势力靶向发力、重拳出击,彰显法院扫黑除恶强大决心。

此次宣判的4起涉恶案件,其中,陈智勇等被告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案、佘高明等被告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案,严惩了阻工犯罪,净化了项目建设环境,为我县项目建设筑牢司法保护屏障,助推我县经济发展环境优化。
1.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案
被告人:陈智勇、刘祖银、涂四清
石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智勇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纠集被告人刘祖银、涂四清及共同作案人屈超军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陈智勇为纠集者、人员相对固定的恶势力。其中,被告人陈智勇、刘祖银、涂四清共同强迫业主和装修公司购买其提供的沙、水泥等建材,并强行提供建材搬运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陈智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智勇、刘祖银、涂四清在各自参与的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根据被告人各自的犯罪情节,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人十三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相应被告人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2.敲诈勒索案
被告人:屈超军、周明、曾鑫泉
石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屈超军、周明、曾鑫泉受陈智勇指使采取跟踪、蹲守、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威胁、恐吓他人写下借条并强迫他人给付钱财,实现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受他人指使,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
根据被告人各自的犯罪情节,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人六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相应被告人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3.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案
被告人:佘高明、杨克刚、佘高清、蔡前初、汪志林、蔡海云、佘高欣、汪超、张新桃、夏望清
石门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佘高明、杨克刚、佘高清、佘高欣、汪超、张新桃无视社会管理秩序,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佘高明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蔡前初、夏望清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佘高清、杨克刚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资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佘高明、蔡前初、汪志林、蔡海云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上述被告人在各自的犯罪中被依法分别认定为主、从犯,其中,佘高明、蔡前初、汪志林、蔡海形成恶势力团伙进行强迫交易,四人均认定为主犯。综上,根据被告人各自的犯罪情节,依法判处十名被告人四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相应被告人判处罚金、退赔被害人损失。
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唐耿之、酉世龙、覃佐万、陈奕玮、陈正永、王祥云、葛瑞、张世威、覃业志、覃业迎、邓子棋
石门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唐耿之、酉世龙、覃佐万、陈奕玮、陈正永、王祥云、葛瑞、覃业志、覃业迎、邓子棋无视社会管理秩序,纠集、邀约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世威、王祥云、覃佐万、陈正永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酉世龙无视社会管理秩序,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唐耿之、酉世龙、覃佐万、陈正永、王祥云、葛瑞及同案人王海军、孙宏刚、陈军洲、杨萌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王祥云、陈军洲、杨萌、孙宏刚等人员较为固定的恶势力,多次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秩序,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应予从重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各自的犯罪情节,依法判处十一名被告人六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参与宣判活动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街道)干部代表、群众代表纷纷表示,法院此次集中宣判活动意义重大、案件典型,有力震慑了恶势力,在社会上也起到了法治教育作用,法院要持续强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让人民群众有更多安全感。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夏平静 皮曼婷
编辑: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