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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0年度森林防火禁火令的公告

来源:石门县人民政府 编辑:王振华 2020-01-10 12: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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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政发〔2020〕1号

  石门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2020年度森林防火禁火令的

  公 告

  为确保春节和清明期间安全稳定,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8日,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15日。

 

  二、禁火区域: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林缘地带。

 

  三、上述禁火时间、禁火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2.严禁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制售燃放孔明灯;

 

  3.严禁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田)坎草;

 

  4.严禁吸烟、点火取暖、野炊;

 

  5.严禁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当地巡护员的登记检查。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五、各乡镇(街道、区场)和有林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派出禁火巡查队伍,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

 

  六、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公职人员的,还将由纪委监察部门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举报电话:12119;5322841;5236199;110。

  石门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6日

来源:石门县人民政府

编辑: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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