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和传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安排部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加强对野生动物(包括人工驯养)的经营管理和整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和进行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止使用枪支、炸药、毒药、围猎、狩猎、网捕、电捕、弹弓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驯养、经营野生动物;疫情期间,禁止在宾馆、酒楼、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收购、加工、销售野生动物(包括人工驯养)活体、死体及其制品。
三、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森林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县交通运输局等相关单位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野生动物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突出饲养、繁育、运输、出售、购买等环节的监管;加强检验检疫力度,开展联合检查,排查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猎捕和驯养、经营野生动物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自觉不猎捕、不买卖、不吃食野生动物;一旦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和经营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有关单位举报(举报电话:县林业局 0736-532284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736-5322434、12315,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0736-5324643,县森林公安局 0736-5155708)。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门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4日
来源:石门县人民政府
编辑: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