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石门“4·1”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查处结案

来源:石门县公安交警大队 作者:刘宏 伍先林 编辑:胡颖 2021-08-15 14:38:04
—分享—

2021年4月1日,石门县西北客运公司所属车辆湘J65146号大型普通客车在皂市镇白沙渡村路段行驶时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二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各部门迅速响应,做好了事故善后处理和稳定工作,县政府随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展开深度调查,对客运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

2021年4月1日上午,石门县皂市镇皂市居委会1组村民李某西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宗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其兄弟李某南、邓某珍夫妇二人),从石门县皂市镇白沙渡村家里出发前往石门县城。当日8时29分许,李某西驾驶摩托车从村道左转驶上省道237线98KM+500M石门县皂市镇白沙渡村路段过程中,遇自石门县磨市镇往石门县城方向行驶的由覃某驾驶的湘J65146号大型普通客车,两车避让不及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李某西受伤、邓腊珍当场死亡、李某南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石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皂市中队接警后迅速到达事故现场,迅速组织人员有序开展安全防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肇事人员控制、见证人询问等各项工作,并将事故情况电话报告给了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挥中心、事故处理中队,并向皂市镇人民政府汇报,相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分别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6月30日,事故各方在石门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见证下签订了赔偿协议,无不稳定事件发生。

事故发生后,4月2日,常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一般事故挂牌督办通知书》(常安办函[2021]34号)决定对该事故进行挂牌督办,要求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石门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副县长刘力耕同志为组长的石门县西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4.1”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县应急管理局、纪委监察委、总工会、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等单位为调查组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为牵头单位,对事故展开调查。

调查组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调查组认定“4.1”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组通过事故现场勘查、查看车载视频、走访有关当事人、调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对此次事故进行了责任定:

认定“4.1”交通事故湘J65146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覃某与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员李某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6月10日,经市交警支队复核,维持了责任认定。

调查组对西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县交通运输局、皂市交警中队履责情况进行了深度调查。认定县交通运输局和皂市交警中队基本履行了自身职责。认定石门西北客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主要负责人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十个一次”工作;二是安全管理存在漏洞,2021年6月24日调查组随机实时查看该公司车辆视频监控平台时,发现该公司车辆湘J68008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有随意接打手机的违规行为;三是公司未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每次培训时长没有达到2小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试存在以会代培、走过场等现象;四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到位,没有进行针对性的安全隐患排查,例如:事发时乘客均没有系安全带。车辆安装有实时视频监控系统,但对所属车辆缺乏动态监控有力措施,无法发现车辆运行中驾驶员存在的违规问题。

调查组依据调查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分别对负有主体管理责任的西北客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给子行政处罚。对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西北客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赵某,副董事长李某,监控员洪某给予相应的处罚。客运车辆驾驶人覃某、三轮摩托车驾驶人李某西,被公安交警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车祸猛于虎、驾车需谨慎”。客运企业和驾驶人都应从这起事故汲取深刻教训,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安全驾驶,珍爱生命,远离车祸。

来源:石门县公安交警大队

作者:刘宏 伍先林

编辑:胡颖

阅读下一篇

返回石门新闻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