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明确我县2024年至2025年阶段性购房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石门县财政局 石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门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编辑:吴海燕 2024-09-29 16:47:55
—分享—

各有关单位、各在石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推动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县短期实施购房补贴,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补贴对象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在我县购买新建商品房(不包括车位、车库和杂物间),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购房补贴:

1.在实施购房补贴期间,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以下简称网签备案);

2.在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了契税缴纳手续并在7月31日前申报了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可以享受购房补贴。

二、补贴标准

按照购房人实际缴纳契税额的50%给予补贴,今后如因实际交房面积有增减变化,导致购房人应补(退)契税额度的,不再增减相关购房补贴金额。

三、补贴程序

1.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于2025年7月31日前在县政务中心设立“购房补贴服务窗口”,安排专人集中受理购房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2.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备案并缴纳契税后,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供完税凭证、本人身份证、本人有效银行借记卡复印件(个人签字并标注开户银行名称)和电话号码,填写《石门县购房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申请购房补贴;

3.县财政局、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购房人申报的资料进行联合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不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通知楼盘项目的同时,并告知购房人。

4.县财政局根据会审结果足额安排补贴资金,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补贴资金打卡发放至购房人。

四、其他事项

1.购房人在2024年10月1日之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办理合同变更手续的,不享受购房补贴。购买人已领取购房补贴后需要退房的,应先退还购房补贴后才能办理退房手续,否则不得办理退房手续。

2. 购房补贴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购房补贴资金,一旦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石门县财政局 石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门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附件:石门县购房补贴申请审批表.docx

来源:石门县财政局 石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门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编辑:吴海燕

阅读下一篇

返回石门新闻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