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陈格卫、徐光明)7月6日,石门某学校学生张某母亲刘某从石门法院蒙泉法庭法官手中接过81261元执行款,一起由老师脚踢学生诱发精神病案例赔偿款终于到位。
2007年4月17日上午,湖南省石门县某中学体育教师王某在给张某所在的班上体育课时,发现张某体育动作不符合要求,指出他的动作不规范,并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踢了张某的下腹部一脚。从此,张某情绪比较低落,性格更加孤僻,不愿和教师、同学交流,学习逐渐成绩下降。2008年2月,张某因语言明显减少,行为异常,在家人的赔同下,到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住院治疗后,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经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精神分裂症现症期,此事件为精神疾病的诱发因素,但非主要因素,病症为青少年期起病。张某的母亲刘某一状纸诉至石门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石门县某学校赔偿张某的各项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81261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刘某不服,上诉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22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维持石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由被告石门县某学校赔偿张某的各项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81261元。
2010年6月25日,张某的母亲刘某向石门县人民法院蒙泉法庭申请执行上述判决。办案法官熟知张某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家中经济十分困难,心中十分焦急,决心要想尽一切办法,快速执结该案,帮助其一家度过难关。然而,执行中法官们发现学校以多种理由推拖执行,为此,法官们多次找学校法定代表人,向其开展攻心战术。经过反复交涉,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最终使学校自愿履行判决,筹集偿清全部款项,并主动将执行款交到了法院。当申请人张某的母亲刘某时含着眼泪激动地说:“感谢法官的快速执行,帮助我们一家人度过难关。”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陈格卫、徐光明
编辑: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