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覃自茹)在一起已调解结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人在半年后发现的新伤情,让这起纠纷变得复杂化。5月30日,石门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周某赔偿受害人唐某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费用共计20450.8元。
周某承包有一水库,并雇请田某专门负责处理水库的“偷鱼事件”。2010年6月11日,水库的巡库人员发现水库附近的谭某在偷鱼,就告知田某。田某赶到谭某家与其进行对质。在处理的过程中,谭某的堂妹唐某与他发生口角。唐某被打倒在地,当即送往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治疗的22天中,共花去医疗费用4600元。唐某入院当天即进行了CT扫描,该CT扫描报告单的结论为:腰椎及L2- L5椎间盘平扫示,各椎间盘未见明细突出,椎旁软组织正常,腰椎体未见明显骨折征象,所示椎管未见明显异常(必要时复查)。出院记录的记载是:“患者现一般情况可,诉腰痛减轻,可忍。三测正常,心肺腹部未见明显异常,腰部软组织压痛可忍。”
2010年7月12日,周某与唐某就医药费的赔偿问题上达成协议,由周某支付唐某治疗费用以及人身伤害赔偿费用共计7200元。然而,唐某出院后仍感腰部不适,继续在家卧床休息和用药,花去医药费2552元。2011年2月5日,她再次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腰椎LI椎体陈旧性压缩性骨折。2月10日,经司法鉴定:唐某的第1腰椎压缩性骨折,属轻伤,九级伤残,且损伤时间大于6个月。唐某以此为由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对此进行赔偿。而周某则认为本次事情早已达成协议,且唐某在第一次住院期间并没有发现骨折现象,因此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唐某入院时虽进行了CT扫描,结论为腰椎体未见明显骨折征象。但是结合住院病历记载,原告入院时即腰背部疼痛,出院时原告仍是诉腰痛。而且原告出院后,周围邻居均能证实原告一直在家卧床休息,并因腰部疼痛继续购药治疗,按照司法鉴定报告书的意见,原告的损伤时间推断距今应大于6个月。被告没有证据证实原告在这7个多月内另行致伤,故应认定原告唐某的腰部L1椎体陈旧性压缩性骨折是本次纠纷所致。故被告仍应对原告的该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周某赔偿受害人唐某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费用共计20450.8元(含已付的7200元)。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覃自茹
编辑: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