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防止暴力犯罪的精神病人被当作罪犯对待,得到更为有效安置,防止这样的精神病人再流入社会继续犯罪,新刑事诉讼法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做出了明文规定,石门县检察院于2013年3月25日受理了我县内首例申请强制医疗特别程序的案件。经过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建议公安机关依法采取适当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后,日前该案已向石门县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2012年10月,刘某因精神和行为有异常表现由其法定代理人送至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和其它医院就诊,但没有明显效果。2013年2月28日下午,刘某独自在家使用手机上网聊天,受到网友的言语刺激,心生仇恨并产生“有人要害自己”的幻觉,遂准备四把菜刀和一把水果刀“应战”。 其父刘某某得知后赶回家,将刀具收起准备拿进里屋。刘某朝其父右手猛砍一刀,其父离开后报警,石门县公安局干警易某和其他两名干警赶到现场,当时看到服装超市门口放着三把刀具,随即准备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和收缴刀具。正在此时,刘某突然手持一把大型菜刀从屋内跑出来,冲向正在门口低头收拾刀具的教导员易某,直接朝其头部猛砍一刀,致其头部急性开放性重症颅脑损伤并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形成。接着刘某又对另两名民警挥刀吼叫“谁上来就砍死谁!”。赶来支援的民警在对刘某实施控制的过程中,民警邓某面部又被刘某猛击一拳致其上下唇外伤及下牙冠折并缺失三分之二。最终民警合力将刘某制服,带到公安部门处理。干警易某伤势严重送到医院紧急抢救才脱离危险。
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材料反映出来的刘某精神异常的情况,于2013年3月13日聘请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专家对其进行有无精神疾病和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经鉴定认为:被鉴定人刘某目前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现症期),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鉴于对社会存在危害,建议监护治疗。
我院审查后认为,涉案精神病人刘某自2012年10月以来在精神方面明显暴露出异常表现的情况,因受不得外部刺激,多次出现暴力倾向,曾经就医治疗不愈,以致此次持刀行凶,不分对象,不问情由,任意伤害自己亲属及公安民警等,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但经法定程序鉴定其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系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且有继续危害社会、危害他人人生安全的可能,因此,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2款的规定,提请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强制医疗。
目前此案已移送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卢祖君
编辑: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