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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害人害己 受伤又判刑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李霞 何媛 编辑:王振华 2013-07-26 16: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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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酒驾车引发事故 自己虽伤仍应判刑

 

  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但仍有人对此置若罔闻而酿事故。7月25日,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王某某无视法律法规,醉酒驾驶引发交通事故,被法院判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1年8月16日中午,王某某在石门县楚江镇东城红土居委会杨某某家午餐饮用2两白酒后,驾驶摩托车经县城城区道路前往澧水大桥桥南宝峰开发区某宾馆,之后驾驶摩托车回家,行至石门县政务中心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红旗牌轿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轻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事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225.4mg/100ml,为醉酒驾驶。

 

  法院认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对其作出的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据上,遂作出如上判决。(李霞 何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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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霞 何媛

编辑: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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