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石门法院执行干警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某一次性偿还蔡某赔偿款12000元,被执行人某公司一次性偿还蔡某赔偿款11635.43元,蔡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8月下旬,某公司将该公司的一项漆工工程发包给油漆经销商陈某,并口头约定:由陈某包工包料为该公司水果打蜡车间顶棚的钢铁支架刷防锈漆,完工后由该公司向陈某支付工程款3000元。对于工程质量、安全职责等事项,口头协议中未作约定。陈某揽下该工程后,即雇佣了包括蔡某在内的3名工匠共同做工,并向3人承诺:每个工日支付工资150元。2011年8月31日清早,蔡某等3人按时赶到了该公司的打蜡车间,在用陈某准备好的材料搭建起两幅活动条架后,即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登上高约6米、宽约0.6米的条架给大棚支架刷防锈漆。当日,由于所站的条架突然倒塌,致使蔡某坠落在地,当即受伤。伤后,蔡某即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治疗。后经常德市倚天鉴定所对蔡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蔡某构成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蔡某与某公司、陈某协商未果,将其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从被告某公司承包到工程后,再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完成该项工作,并以交付工作成果为条件从被告某公司获取酬金,两被告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被告陈某揽下工程后雇请原告蔡某等人来完成该项工作,并为原告等人提供工作条件,支付劳动报酬,对原告等人进行监督和管理,该被告与原告等人形成的是一种雇佣关系。原告蔡某作为被告陈某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陈某作为未提供劳动保护的雇主理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公司作为正规的生产经营单位,明知该刷漆工程涉及到高空作业而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并且应当知道被告陈某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却将工程发包给陈某来完成,以致发生安全事故,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蔡某明知站在高约6米、宽约0.6米的条架上作业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却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前提下上架冒险作业,从而摔伤致残,自己亦有一定过失,应当适当减轻两被告的侵权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陈某赔偿蔡某17470.85元,被告某公司赔偿蔡某11635.43元,两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一段时间后,两被告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蔡某多次找到陈某与某公司,二者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诿,今天拖明天,明天拖后天,严重损害了蔡某的利益。无奈,蔡某拿着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石门法院执行干警了解到事情的来龙去脉后,依法律规定向陈某、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法院执行干警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的过程中,执行干警从情理法的角度做两名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两名被执行人被执行干警的话语所打动了,主动提出与蔡某进行协商。经过一番协商,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谭 燕 覃道敏 覃自茹
编辑: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