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某2009年竣工的卫生院门诊楼、住院楼成“局部危房”,就加固维修责任各方争执不下,卫生院只好将建设公司诉至法院。2013年9月22日,经石门县人民法院调解,卫生院、建筑公司和监理公司(该案第三人)三方协议共同加固维修。
2007年6月28日,原告某卫生院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卫生院门诊楼、住院楼,第三人某监理公司负责监理。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09年6月竣工并交付使用,但使用不久,卫生院门诊楼、住院楼墙体墙基出现裂缝,经石门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结论为原告住院楼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门诊楼系局部危房。就维修责任发生争议,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对门诊楼、住院楼进行加固保修处理,解除房屋危险。诉讼中,法院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门诊楼、住院楼结构安全性、开裂原因、修复措施及修复费用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导致被检测房屋前外墙东头、后外墙东头及外墙西头砖砌墙体局部存在斜向裂缝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房屋地基基础产生了不均匀沉降;导致其他墙体裂缝、楼面板接缝开裂和粉刷层龟裂的主要原因是温度收缩及材料干缩;导致房屋地基基础产生不均匀沉降的主要原因是房屋局部基础建造时基础埋置深度(嵌入持力层深度)不够、基础断面尺寸和外形未达到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建议采用压浆法、钢丝网砂浆等方法对房屋地基基础、开裂墙体等进行加固和修复,门诊楼加固修复总费用为69185元。另外,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本院委托鉴定后,另给法院进行了《回复》,认为与该案相关的还有基础混凝土浇筑,相关技术涉及到施工方的监理方,建议法院按基础混凝土浇筑工序对应的“混凝土浇筑令”确定相关责任。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三方释放诚意,并均作出让步。协议共同承担卫生院门诊楼、住院楼费用,即原告承担23061元、被告承担24324元、第三人承担21800元,加固组织由卫生院自行组织,加固范围以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湖大司鉴中心[2011]建鉴字第48号鉴定结论为准。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曾繁星 郭蕾
编辑: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