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夫妻感情不和 三次起诉终离婚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冉成文 卢玲 编辑:王振华 2013-09-26 09:22:08
—分享—

    9月24日,湖南石门法院审结一起曾三起诉离婚纠纷案,最终判决准予此前已两次起诉和撤诉的刘某与被告胡某离婚。

 

  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于1994年7月6日登记结婚,1995年2月28日生一女,取名刘小某,现已成年,在外务工。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先后于2010年、2012年两次向该院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出于出于种种原因,原告两次均撤回了起诉。2013年5月22日,原告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刘某在庭审中陈述有承包其所在村的桔山9亩、砖木结构平房5间等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无婚前个人财产,亦无婚后共同债权、债务,但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和,原告曾先后于2010年、2012年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两次均因被告不同意离婚,致使原告撤回起诉。原告的两次起诉,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出现了裂痕。现原告第三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相关的应诉文书及开庭传票,但被告知悉原告起诉后,既不为和好做出努力,亦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足见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支持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因婚生女刘小某已年满18周岁,且已在外务工独立生活,故不存在抚养问题。对分割婚后共同财产的问题,虽然原告在庭审中陈述了其与被告存在婚后共同财产,但因其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法院无法采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冉成文 卢玲

编辑:王振华

阅读下一篇

返回石门新闻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