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石门县人民法院依照县卫生局的申请,依法向该县皂市镇某村余某送达了准予强制执行县卫生局行政处罚的行政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余某因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受到了没收非法执业用药品、医疗器械并处以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余某系石门县皂市镇某村人,从2011年开始至2013年4月1日,在皂市镇墟场进行非法行医,开办诊所。2013年3月29日,县卫生局收到石门县皂市镇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举报后,于2013年4月1日到皂市镇墟场其开办的诊所内检查发现:余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随后,县卫生局通过调查取证,依法对余某作出行政处罚:一、没收非法执业用药品、医疗器械;二、处罚款8000元。该处罚决定书送达给余某后,余某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余某未自觉履行。石门县卫生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石门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给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谭 燕 钟建平
编辑: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