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湖南石门法院审结陈某诉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判令被告高敬某偿清原告陈某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10.08万元,合计50.08万元。
2010年8月,被告高某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于借款当日出具了借条1份,约定按月息九厘(即月利率9‰)支付利息,并于2011年1月之前偿还。因被告拖欠借款,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支付利息10.0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出具借条向陈某借款,陈某按约支付了出借资金,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应予保护,双方对于利息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均应予以支持。但原告仅主张被告支付借款利息10.08万元,即自2010年8月2日起至2012年12月2日止的利息,而自2012年12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原告未提出主张,系对自身民事实体权利的放弃。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石门新闻网
作者:冉成文 李文瀚
编辑: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