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通道是火灾发生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是实施灭火救援的 生命通道,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严重影响灭火救援行动、为进一步加强居民住宅区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车通道维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消防车通道上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法建筑;
(二)违章占道(含搭盖亭棚、堆物作业等);
(三)设置铁桩、石墩、水泥桩、角铁架、门栏、限高杆、架空管线等有碍消防车通行的固定设施;
(四)违章停放机动和非机动车辆,妨碍消防车通行;
(五)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
二、居民住宅区和人员密集场所的产权或管理单位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落实以下维护管理职责:
(一)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二)指派人员开展通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管理区域内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公示。
(三)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密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四)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五)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六)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
(七)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三、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采取强制拆除、清除、拖离等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其它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消防安全,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发现有违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可拨打电话:96119、110举报。
五、本通告下发之日起实施。
石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宣
来源:石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作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郑孝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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