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调整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中
不动产权利证书留存方式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不动产登记改革,简化登记流程,改善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决定调整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中不动产权利证书留存方式,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自2021年1月1日起,所有涉及不动产抵押登记(含预告抵押登记转现房抵押登记转移登记合并办理),不再留存不动产权利证书原件,原件由不动产权利人自行保管。
2、原已办理抵押登记业务、现留存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室的不动产权利证书,仍按原流程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时领取。
3、上述流程调整后,各单位及个人在办理涉及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等处分业务时,应自行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查询窗口核验其不动产权利状况,避免因权属状况不明产生后续风险。
特此通告!
2020年12月1日
来源:石门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县自然资源局
编辑:郑孝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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