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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来源: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作者: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编辑:吴海燕 2021-07-01 10: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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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整治区域

全县主干公路、县城区道路、农村集镇和其他重点路段。

二、整治重点车辆

公路客运车辆、旅游客运包车、危爆物品运输车、校车、农村面包车、各类货运车辆和摩托车、电动车。

三、整治重点违法

1.驾驶报废、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

2.酒驾、醉驾、毒驾、超员、超速、随意变道、逆行等违法行为;

3.拖拉机和摩托车及电动车违法载人、不按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乱窜、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

4.货车超载、违法载人、私自改拼装等违法行为;

5.驾驶机动车不系安全带、拨打手机、违法停靠等违法行为;

6.骑乘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安装遮阳伞和挡雨棚等违法行为。

四、整治工作措施

(一)全县上下联动,常态化整治。县公安交警大队将会同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工作;依托乡镇道安委平台,整合“两站两员”、一村一辅警等力量,加大交通违法行为劝导、举报力度。

(二)实行“零容忍”,严格依法处理。凡查获的交通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严处罚。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不听劝阻或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曝光宣传,营造整治氛围。所查处的典型违法案例,一律通过媒体曝光;涉及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的,一律通报所在单位,并抄告县文明办和县纪监委。

请全县交通参与者互相告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积极参与文明交通活动,共建安全、和谐、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6月29日

部分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1.驾驶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违者罚款50元;驾驶三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者罚款200元;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者罚款20元。

2.骑行的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伞的,一律强制拆除,依法处罚。

3.无证驾驶摩托车的,一律扣留车辆,并处5日以下拘留。

4.无牌无保险未年检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一律扣留车辆,依法处罚。

5.摩托车违法载人的,罚款100元;电动车违法载人的,罚款50元,搭载未成年人未使用安全座椅的,罚款20元。

6.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6个月;二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吊销驾驶证,并处行政拘留。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吊销驾驶证,并追究刑事责任。

7.机动车闯红灯的,一律记6分、罚款200元。

8.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一律记3分、罚款200元。

9.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罚款100元,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一律拖移车辆。

10.非机动车违反通行规定的,扣留非机动车,罚款50元。

来源: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作者: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编辑:吴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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