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傍晚,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人民法院、县森林公安局、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增殖放流活动,将谌某某父子出资购买的11万尾鱼苗放入澧水河石门河段,并现场开展法治教育。


据悉,谌某某父子因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相关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电打鱼)捕捞水产品30余斤被查获。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其破坏渔业水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并追究民事责任,诉请法院判决谌某某父子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天然资源恢复费用。县人民法院采纳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据了解,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是石门县首次通过检察公益诉讼方式追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侵权行为人损害公益的民事责任,再次彰显了检察机关在惩罚犯罪、保护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场参与放流活动的还有志愿者及青年代表,围观市民群众上百人,大家对此次放流活动纷纷点赞。

检察官提醒,凡是在石门县境内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希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禁渔规定,共同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水域生态环境。
来源:石门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易姣妃
编辑:郑孝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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