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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县短期实施购房补贴的通知

来源:石门县财政局 石门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作者:石门县财政局 石门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编辑:吴海燕 2021-08-09 09: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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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消费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县短期实施购房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2021年8月10日至10月10日期间,在我县购买新建商品房(不包括车位,车库和杂物间及已纳入我县涉房领域遗留问题楼盘的商品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以下简称网签备案),在10月31日前完成了契税缴纳手续并申报了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可以享受购房补贴。

二、补贴标准

按照购房人实际缴纳契税额的50%给予补贴,今后如因实际交房面积有增减变化,导致购房人应补(退)契税额的,不再相应增减购房补贴金额。

三、补贴程序

1.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备案并缴纳契税后,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完税凭证原件、本人有效银行借记卡复印件(个人签字并标注开户银行名称)和电话号码,申请购房补贴。

2.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政务中心窗口安排专人收集、登记,初审购房人提供的补贴申请资料,经初审合格后,填写《石门县购房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样表附后。

3.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于8月10日至10月31日期间,在县政务中心设立“购房补贴服务窗口”,每周星期四、星期五集中受理购房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购房人申报时应提供《审批表》(一式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二份)、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4.县财政局、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购房人申报的资料进行联合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行政审批印章,将《审批表》(一份)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完税凭证原件退回购房人,其余审核资料留档备查。

5.县财政局根据会审结果足额安排补贴资金,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补贴资金打卡发放至购房人。

四、其他事项

1.购房人在2021年8月10日之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8月10日至10月10日期间办理合同变更手续的,不享受购房补贴,购买人已领取购房补贴后需要退房的,应先退还购房补贴后才能办理退房手续,否则不得办理退房手续。

2.购房补贴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监督,待购房补贴工作结束后,主动向社会公示补贴发放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购房补贴资金,一旦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石门县购房补贴申请审批表.docx


石门县财政局 石门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1年7月27日  

来源:石门县财政局 石门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作者:石门县财政局 石门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编辑:吴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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